特留分是什麼?法律定義、計算方式與最新修法

在進行遺產分配時,特留分制度正是為了兼顧被繼承人遺願與繼承人權益而設立,只要瞭解特留分的法律定義與計算方法,有助於避免遺產爭議並保障繼承權益。
本文將深度分析特留分的法律限制、修法趨勢、計算方式、具體案例及時效跟流程等。
特留分是什麼?法律定義與適用對象說明
特留分指的是法律明訂,於遺產繼承時必須保留給繼承人的最低遺產比例,防止遺囑自由被濫用而導致繼承人權益受損。根據民法第1187條規定:「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,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。」
以上規定適用對象為法律上的繼承人,包括配偶、直系血親卑親屬(子女、孫子女)及父母。
資料來源:維基百科
特留分是多少?計算方式與應繼分關係解析
特留分的計算,是以應繼分(即法律規定的遺產分配比例)為基礎。應繼分代表每位繼承人依法應得的遺產份額。
根據民法1144條,當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,其應繼分順序如下:
| 順位 | 繼承人 | 主要分配原則 |
| 第一順位 | 配偶、直系血親卑親屬 | 由配偶及子女均分。無子女時,配偶獨得。 |
| 第二順位 | 配偶、父母 | 配偶拿1/2,其餘父母均分。 |
| 第三順位 | 配偶、兄弟姊妹 | 配偶拿1/2,其餘兄弟姊妹均分。 |
| 第四順位 | 配偶、祖父母 | 配偶拿2/3,祖父母拿1/3。 |
| 無以上順位 | 配偶 | 配偶全拿 |
| 無配偶 | 按照順位 | 平均分配 |


資料來源: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
根據民法第1223條,以下各順位之特留分比例:
- 一、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1/2。
- 二、父母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1/2。
- 三、配偶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1/2。
- 四、兄弟姊妹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1/3。
- 五、祖父母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1/3。
補充說明:只要前順位的人還在世,後順位的人就沒有繼承權。
根據民法第1138條:「第一順位:直系血親卑親屬。但親等近為先,也就是子輩不存在了或喪失繼承權,才輪孫輩繼承。第二順位:父母。第三順位:兄弟姐妹。第四順位:祖父母。」
如果最後順位的祖父母也過世了,則視為沒有繼承人且遺產如果沒寫遺囑遺贈給別人,遺產被收歸國有。
計算公式示例如下表:
| 繼承人身分組合 | 特留分 |
| 配偶+子女 | 配偶:應繼分1/2子女:應繼分1/2 |
| 配偶+父母 | 配偶:應繼分1/2父母:應繼分1/2 |
| 配偶+兄弟姊妹 | 配偶:應繼分1/2兄弟姊妹:應繼分1/3 |
| 配偶+祖父母 | 配偶:應繼分1/2祖父母:應繼分1/3 |
資料來源:全謹代書
如何對抗特留分?常見做法與法律限制
以下為對抗特留分的常見策略:
- 降低遺產總額:因為特留分是從遺產總額中去計算,只要在生前合法將「遺產總額變少」,就能間接壓低未來特留分的金額。常見作法包括:生前贈與給特定家人、捐贈給公益機構,或透過投資、保險等方式重整資產結構,讓部分財產不以「遺產」形式留下。
*以上仍需留意實質課稅原則風險。
- 排除繼承資格:如果子女喪失繼承權,就無特留分可主張,因此有人會想到借此規避特留分。但這必須符合民法嚴格列舉的喪失繼承權事由,單純在遺囑裡寫明「不給某子女繼承」並不足以生效,仍須符合法定要件並能經得起法院審查。
如民法1145條之說明:
一、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。
二、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,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。
三、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,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。
四、偽造、變造、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。
五、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,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。
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,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,其繼承權不喪失。
資料來源:法律我幫您
女兒特留分問題與家庭常見案例
父母若將大部分遺產指定給兒子,女兒可依特留分請求法律保障自己的最低繼承份額。法院會根據遺產總額及法定應繼分,判定女兒應得特留分金額。
舉例說明:
父親留有1,000萬元遺產,遺囑全給兒子,若繼承人有配偶及女兒,女兒依法可享有特留分約250萬元(應繼分的一半),法院會支持女兒的請求以保障權利。
特留分時效與主張流程:多久內必須提出?
特留分的請求有時效限制,依據民法1146條之規定簡易說明如下:
- 自繼承人知悉自己特留分被侵害起,須於2年內提起請求。
- 自繼承開始起,最遲不得超過10年。
特留分修法重點:近年變化與爭議討論
特留分制度現今面臨許多社會討論與立法檢討,以下為重要爭議:
關於兄弟姊妹特留分的廢除與調整:
依據民法1223條,由於兄弟姊妹特留分存在限制遺囑自由、引發家庭紛爭等問題,多個民間團體與立委提案廢除此項規定,以符合現代社會需求。
以下為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針對「兄弟姊妹特留分」之提議內容:
- 提案理由:
一、懲罰無子女者權利不對等:無子女者手足可主張特留分,反向卻無法繼承有子女手足遺產,像罰單身或不生者。
二、與現代脫節:成年手足多獨立無扶養貢獻,血緣不足以強制保障。
三、侵害憲法財產權:壓縮遺囑自由,違反財產自主。
四、國際落後:日德法韓等國僅保直系親屬與配偶,台灣成孤例。
五、製造爭訟:疏遠手足常主張,毀家庭感情。
- 提案效益
一、保障遺囑自由,尊重逝者意志。
二、促進公平,解決無子女者不平等待遇。
三、減少紛爭,少打繼承官司。
四、與國際接軌,跟上法治潮流。
五、鼓勵公益遺贈,增加財產彈性,讓法律護家庭和諧而非爭產源頭。
- 具體建議
直接修正民法第1223條第4款,刪除「兄弟姊妹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」規定,將特留分限縮於配偶、直系血親卑親屬與父母,落實遺囑自由與財產自主。

資料來源: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、公視新聞網
特留分廢除可能嗎?支持與反對意見整理
廢除特留分的議題存在不同觀點:
- 支持廢除意見
支持者認為特留分過時,應廢除兄弟姊妹部分以還遺囑自由。理由包括懲罰無子女者不公、成年手足經濟獨立無扶養貢獻、製造家庭糾紛浪費司法資源、壓縮財產權等。
- 反對廢除意見
反對者認為,假如無子女民眾等到年老生病時,仍需仰賴旁系血親的照顧,依循特留分保障遺族的立法目的,當然仍有保留的必要。
總結
特留分能防止遺囑自由被濫用以致繼承人權益受損,是保障繼承人的重要制度。
近期因社會變遷,特留分修法與廢除議題成為焦點,讀者透過本文能理解特留分的法律意義與實務應用,在進行遺產規劃與家庭財產分配時能夠更加安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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